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给广大社会公众参与慈善、奉献爱心提供平台,激励更多的公民、个人、家庭、单位和团体参加公益慈善活动,营造“人人可慈善、行行做慈善”的社会氛围,推进衡山慈善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衡山县慈善总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决定设立小额慈善冠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小额慈善冠名基金是指由公民个人或家庭、单位或团体在衡山县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自行冠名设立的小额度公益慈善基金。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与捐赠
第三条 捐赠者以个人或家庭、单位或团体向总会提出申请,填写《衡山县慈善总会小额慈善冠名基金协议书》,并按规定注入捐赠资金,即认可该捐赠者的小额慈善冠名基金正式设立。
第四条 小额慈善冠名基金起捐最低额度为公民个人或家庭3000元,单位或团体20000元。捐赠基金需一次性全额注入。鼓励多捐,超过最低额度的可分次注入。
第五条 基金设立后,捐赠者拥有该基金冠名权。冠名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统一格式为“衡山慈善XX爱心基金”。
第六条 总会收到基金设立者的捐款后,负责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七条 设立小额冠名基金的个人或家庭、单位或团体不可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
第八条 基金全部用于慈善救助及社会公益事业。使用范围主要是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扶贫、环保等慈善公益项目。救助对象为社会各类困难群体。
第九条 基金的使用方式由总会统筹使用和设立者定向使用两种。
(一)总会统筹使用。指总会在征得基金设立者的同意后,按照已确定的慈善公益项目使用,并及时向基金设立者反馈基金使用情况。
(二)设立者定向使用。指在符合本会宗旨的前提下,由基金设立者自主确定基金使用方向、救助对象,并亲自参与相应的救助工作。
(三)设立者定向使用基金必须遵守总会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协助办理相关资金使用手续,并接受总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 基金使用年限原则上为一年。基金使用完毕,设立者如继续捐赠,基金将延续;如终止捐赠,基金自动取消。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由总会统一管理,设立专帐,专款专用。基金项目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基金的设立、注入、使用、变更等情况,通过总会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的管理费用由总会承担。
第十四条 总会保证基金设立者的信息安全。如设立者不愿公开捐赠和救助情况信息,总会将尊重设立者的意愿,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基金的监督和激励
第十五条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主动接受民政、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定期向总会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基金设立者有权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查询,并提出相关合理要求,总会有关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听取。
第十七条 总会统筹使用基金开展救助活动时,尽可能邀请基金设立者参与,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对基金的设立者,总会将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宣传与表彰。
第十九条 基金设立者凭总会开具的捐赠收据,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基金设立者发生急难时,可优先获得救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衡山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