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 山 县 慈 善 总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衡山县慈善总会英文译名为“Hengshan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为“HS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于本县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
人士、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公德,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倡导人道主义精神,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筹集慈善款物,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促进本县公益慈善、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衡山县民
政局,接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所:衡山县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善款。筹集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基金
和各类专项基金;接收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收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帮困救助。组织开展各种慈善项目和活动,扶助
弱势群体和个人;积极参与政府的扶贫工程和社会救济、抚恤工作。
(三)紧急救助。承担赈灾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国内
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
(四)社会福利。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助医、济困
的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积极参与其他社会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动。
(五)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同国内外机构的联系与合
作,密切同港澳台地区公益团体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县兴办慈善公益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六)其他工作。加强与市内各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与
协作,指导促进基层慈善活动的开展,组织义工队伍,承担本会慈善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各种慈善公益活动,反映各界人士在公益事业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组织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本会创始期间,对本会的创建或对慈善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和创始基金捐款人(单位),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的创始人或创始会员。创始人、创始会员为本会永久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热心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或其他活动经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接受单位和个人理事,按规定程序产生理事会。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三)愿意履行理事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立时,由本人筹备小组考察推荐理事候选人名单,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
(二)换届选举时,理事候选人在本人同意、申请的基础上,由业务主管单位审定、提交换届领导小组,在新的换届会议上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组成的常务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审议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本会的决策、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执行本会的决议;
(五)积极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决定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决算;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总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可由会长指定一名常务副会长召集。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会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主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到会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总会的分立、合并、注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本会的重大事务;
(四)秘书长在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工作。
(五)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慈善总会办公室,定编3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室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具体工作。主要负责: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慈善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加强各方面的联系与协调。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热忱慈善公益事业,并在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等领域中有重要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也可聘请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的明星为形象大使或爱心大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资产来源
(一)国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二)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会费;
(五)基金的投资和委托理财收益、银行利息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款物后拟定开展的慈善公益活动和款物的使用计划。重大募捐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在会员中分配。资金使用范围:
(一)举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帮助社会上孤、老、病、残、贫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三)开展各种慈善活动的费用;
(四)部分招聘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
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考核,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财务审计报告,并向捐赠者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
受县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
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社会捐款全部用于社会救助,并使本
会实力不断增加,特设“衡山县慈善总会创始基金”。该基金为永久性基金,不动本只取息,以后每年将当年募集资金总额的5%,滚入该基金。创始基金的捐助人为本会的创始人。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县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2014四年1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自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