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0日经理事会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衡山县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1、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款、捐物;
2、政府有关部门的拨款与资助;
3、兴办实体或开展服务取得的收入;
4、基金增值和委托理财收益,银行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5、县级范围内各部门、行业开展的捐赠、捐物的归集与管理。
二、资金、物品的募集和捐赠
1、坚持合法募集和捐赠人自愿的原则。
2、严格履行捐赠手续。受赠和转赠工作由本会办公室实施。定向捐赠应出具捐赠意向书,接受捐赠后,须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慈善专用收据,对捐赠数额较大的,依规章颁发荣誉证书。执行严格的钱物交接、保管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3、资金募集和物资接收方式:凡国内外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统一由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电话0734—5823811,5812830,5824858),同时设立“慈善捐赠箱”,接受各界人士经常性的爱心捐助,开展义卖、义演、义赛、义诊、网上捐赠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广泛募集慈善资金。
三、资金、物资使用原则
1、定向使用原则。按捐赠者意愿定向使用慈善资金和物资。
2、会议决定原则。非定向善款组成的慈善基金和捐赠的物品,须编制年度预算计划,经理事会审批后由本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3、“扶贫、济困、助学”使用原则。根据慈善救助对象的申请或信函,由慈善总会办公室调查核实,拿出救助意见,按资金和物资使用批准权限报批,依规使用慈善资金和发放慈善物资。
四、资金使用范围
1、创办、资助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2、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3、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活动。
4、奖励慈善事业的重大贡献者。
5、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使用。
五、资金、物资使用审批程序
根据调查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资助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室负责实施。慈善总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副秘书长审查,秘书长审批,本会办公室实施。
六、资金、物资管理
1、开设慈善专户的银行帐户(帐号:100738760440010001,开户名:衡山县慈善总会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衡山县支行),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专业资质的财会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资金帐务。
2、资金、物资的募集、使用接受银行和民政、财政、审计等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在每年的理事会上报告一次资金使用和物资发放情况。
3、及时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资金收支和物资接收发放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衡 山 县 慈 善 总 会
2014年12月20日